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5702 次
航行客货轮的内装修待,禁止使用木材;

  ⒌新建采矿竖井井筒,禁止使用木罐道;国营各种矿井永久性静压(断层除外)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

  ⒍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坐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⒎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⒏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梁(抢险救灾等急修的临时性设施除外),禁止采用木结构;

  ⒐砖瓦、石灰、陶瓷、冶炼、茶叶、松香等工业生产,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

  ⒑缝纫机台板(胶合板除外)、收音机、电视机、音箱壳,禁止使用木材制作;

  ⒒凡有条件火葬的地方,除照顾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归国华侨习俗外,禁止使用木制棺材。

  六、水泥、平板玻璃

  (一)生产:

  水泥,重点保证铁路用混凝土轨枕,邮电、电力线路用混凝土电杆,矿山巷道用混凝土支架,国防军工需要,农业用水泥船,农田水利、混凝土压力管,石棉水泥制品等。

  平板玻璃,重点保证轻工制镜、钟表、家具、机械仪表、汽车、工业技术玻璃、煤矿矿灯片、化工有机玻璃模具及铁道交通车辆等。

  (二)基本建设:

  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和国防建设计划,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生产的平板玻璃,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出口。

  七、煤炭

  (一)煤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列入计划的发电(供热)用煤;

  冶金及有色金属工业用煤;

  城镇人民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用煤;

  农业及农牧渔业用产品用煤;

  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轻工、纺织、建筑材料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国家鼓励发展发展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煤。

  (二)国家统配煤炭重点保证的产业和产品

  国家发电任务用煤;

  统配钢材、有色金属用煤;

  国家计划内交通运输用煤;

  城镇人民生活用煤;

  国家安排的农用产品用煤;

  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国家统配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用煤;

  林区以煤代木用煤;

  国家上调和出口的轻纺产品如糖、纸、盐等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三)严格限制供应的行业和产品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的焦炭暂除外);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小铁合金、小建材、小烟厂、小酒厂等;缺煤地区凝汽式小火电;

  国家明令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用煤以及热效率很低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用煤。

  八、机电产品

  (一)指令性分配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任务,不安排国家定点以外的企业承包,并继续执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减少重复生产。对于能耗高,已宣布淘汰的产品坚决不安排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发展的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合理工期建设项目的能源、交通、邮电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项目,国防装备、器材的生产维修,国家重点科研,援外和扶贫、救灾的需要。对停止或限制发展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一律不分配供应或限制分配供应机电产品。

  (三)市场经营的机电产品要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产业的需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机电产品供应。

  (四)严格控制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适当放宽)。对于国家支持与发展的产业需要引进的高技术水平的机电设备给予支持,并尽量采用技贸结合、合作生产方式进口;对于限制或停止发展的产业,不予审批与办理进口。

 

附件二:

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沦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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