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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3-04-20
【实施日期】1983-04-2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商茶联字[1983]第8号
1983年4月2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茶叶生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平均每年增产五十六万担,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茶叶质量低,有些品种不适销;销售价格偏高,购销差价过大;国内库存量增大。为了有利于扩大国内销售和出口,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税税率。从一九八三年新茶上市起,毛茶的税率由百分之四十降为百分之二十五;边销茶的税率由百分之二十降为百分之十;精制茶(包括绿茶、功夫红茶、红碎茶、花茶、乌龙茶等)由过去分省、自治区按毛茶税额换算征税率,改为统一税率百分之十五。
降低税率后,商业部门收购的茶叶,一律按照实际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