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5701 次
民生活用煤;

  国家安排的农用产品用煤;

  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国家统配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用煤;

  林区以煤代木用煤;

  国家上调和出口的轻纺产品如糖、纸、盐等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三)严格限制供应的行业和产品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的焦炭暂除外);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小铁合金、小建材、小烟厂、小酒厂等;缺煤地区凝汽式小火电;

  国家明令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用煤以及热效率很低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用煤。

  八、机电产品

  (一)指令性分配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任务,不安排国家定点以外的企业承包,并继续执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减少重复生产。对于能耗高,已宣布淘汰的产品坚决不安排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发展的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合理工期建设项目的能源、交通、邮电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项目,国防装备、器材的生产维修,国家重点科研,援外和扶贫、救灾的需要。对停止或限制发展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一律不分配供应或限制分配供应机电产品。

  (三)市场经营的机电产品要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产业的需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机电产品供应。

  (四)严格控制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适当放宽)。对于国家支持与发展的产业需要引进的高技术水平的机电设备给予支持,并尽量采用技贸结合、合作生产方式进口;对于限制或停止发展的产业,不予审批与办理进口。

 

附件二:

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沦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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