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 24282 次
责令生产企业限期停止使用部优标志(限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待产品质量达到部优水平时,经报请部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使用部优标志:

  (一)因外协、外购件等原因造成质量下降,短期内无法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事实确凿的;

  (三)在质量检查、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厅、局、社在日常管理或部有关司、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地厅、局、社商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撤销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全国: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滥用或转让优质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由各地厅、局、社会同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评选部优产品的工作,应当本着求实、求是、廉洁、勤奋的作风,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收礼、不准公费旅游。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做“小样”,违者将撤销申报产品的评选、获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部有关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报部优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申报、评选、检测费,由部有关司、局本着不盈利的原则统一收取(其中申报费30元由有关司、局统一收取后交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以(86)商科字第25号文件发布的《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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