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部门提醒: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处罚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3649 次
绍,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

据了解,自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县工商局多次进行宣传,对打有“驰名商标”广告的企业,要求予以清除该字样。对于流通领域经营者,工商部门提醒不要再购进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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