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部门提醒: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处罚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3648 次

本报讯 (记者高玉丽 通讯员 梁来生 吴玲玲)新修订的《商标法》5月1日正式施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将 处以10万元罚款。县工商部门再次提醒,企业不要继续使用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库存包装物。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这就意味着,自主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许可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商标有效。但是,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服务质量得到国家承认,误导消费者。

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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