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3852 次

  3.将优质产品标志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由新闻单位通报全国。

  1.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的;

  2.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质量、伤亡、污染等事故。

  4.滥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各项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各专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告,经商业部体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产品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有关主管司、局征求获奖企业意见后,提出报告,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同意,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部优质产品奖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和各级组织都不得弄虚作假。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禁请客送礼等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5)》第768-77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1350-1360页。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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