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4 浏览 27611 次
集中优质农用生产资料,面向农村、农资企业提供方便、配套的服务。有条件的市县都要建立适当规模的农资市场,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规定。

  十三、其他形式的市场建设

  根据商品流通的特点和市场发展、变化,选择适当的地区组建拍卖市场,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大连等省市进行大型拍卖中心试点。研究建立全国性旧汽车拍卖中心和实物租赁市场。继续完善江南物资城、宁波物资交易市场等综合性商品市场。同时办好展销市场、实物租赁市场,组织好不固定地点和时间的各类商品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订货会。

  为保证商品市场布局的合理、科学,满足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对地方自建的各类商品市场,要重新审核,对交易规模大、市场功能全、管理水平高的市场,逐步纳入地方商品市场建设规划。

  《纲要》实施步骤和宏观保障

  十四、本《纲要》所列各项市场建设规划,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在“八五”期间乃至稍长一点的时间内,在重点完善和规范现有各类商品市场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纲要》布局,再建设一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中心市场和地方商品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比较规范的包括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网络。第二阶段,“九五”期间,在上述基础上,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条件的改善,力争在2000年前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布局合理的商品市场组织体系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体系、商品市场人员培训体系、价格和运行信息体系、市场中介和自律体系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全国商品市场体系。

  十五、本《纲要》的实施根据国家市场总体规划,在国务院综合部门指导下,由国内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共同负责。《纲要》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制订本地区市场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与《纲要》衔接,组建中心市场和地方市场要按照《纲要》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影响环境和交通,促进城市向现代、文明的方向发展。

  (三)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完善的原则。对新建的中心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都必须有所控制,当前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完善提高,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注意研究和尊重客观需要的原则。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是先有市后有场。市场不是建得越大、越多才越好。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不可凭主观臆断盲目发展,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商品市场本身不能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经营活动,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各级政府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对投资者进行约束性引导,以保护国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参与投资者垄断和操纵市场。

  十六、为保障《纲要》正确顺利地实施贯彻,加快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的形成,各级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措施,对市场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具体引导。

  (一)建立统一的市场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随着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完善和发展,批发市场与大中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商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中心,可以有效地通过市场对经济运作和企业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吸引企业进入市场交易,通过衔接产需,优化资源配置。

  (二)设立市场建设基金。建设和管理市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市场的建设由政府批准,与之相适应,市场规划也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计划,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资金中也应专项安排一部分市场建设资金,用于建设、改造和完善市场体系。

  (三)建立完备的实物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粮食和战略物资储备应有一部分用于调控市场,并建立风险基金,以通过市场有效地调节供求。

  (四)制定限制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要切实防止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原因,在个别商品流通领域具有垄断地位的某些大企业、大公司和若干企业联合起来操纵商品市场价格,使竞争失去公平和公正。

  政府对商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十七、为保证商品市场在政府的有效调控下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做好商品市场的审批、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

  十八、设立批发市场必须按国内贸易部《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由国内贸易部主持、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商品市场规划在国内贸易部指导、协调下,由各地政府主持制定,报国内贸易部备案。

  十九、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类商品市场。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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