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3649 次
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议销粮、油按粮食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管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有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抬价抢购或大幅度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应当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于众。有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可以由地、县人民政府核定。市、县级主营公司,对议购议销商品有以下作价权限:(一)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二)上级没有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行议定价格;(三)对鲜活商品,可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和上级规定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确定价格;(四)冷背残次商品,在上级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有权自行削价处理。兼营企业单位按照主营公司掌握的价格水平进行购销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作价权限,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为了制止哄抬议购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0年295号文件和1981年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把物价管理与市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粮油按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81)粮计联字19号通知规定执行)。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不许议价成交。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议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和集中产区的三类农副产品,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给采购单位和个体有证商贩统一分配货源,不准互相哄抬价格,进行抢购,不准高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如果议购价高于最高限价,以哄抬物价,违反物价纪律论处。

  开展议购议销活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品要签订合同的指示精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以减少生产与收购的盲目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的大宗三类农副产品,尽可能与生产单位签订议购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商品的数量、等级标准和价格。合同的签订,必要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如无特大自然灾害,任何一方不执行合同,要承担经济责任。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现行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

 

  一类:粮食、棉花、油料、木材。

  二类:

  1.供销总社主管的品种:

  黄红麻、苎麻、烤烟、绵羊毛、羊绒、牛皮、山羊皮、绵羊皮、小湖羊皮、羔皮、羽毛、猪肠衣、猪鬃、桑蚕茧、柞蚕茧、茶叶、名晒烟、草席、棕片、毛竹、蒿竹、柑桔、土纸、蜂蜜、生漆、苹果、木耳、八角、猾皮、山羊毛、绵羊肠衣、红枣、榨菜、黄花菜、苇席、木炭、耕畜、大麻、山羊肠衣。

  2.商业部主管的品种:

  生猪、菜牛、菜羊、鲜蛋。

  3.林业部主管的品种:

  松脂、原胶。

  4.水产总局主管的品种:

  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鲅鱼、鲳鱼、鳓鱼、海鳗、鲱鱼、鲵鱼、比目鱼、对虾、鲍鱼、鱼翅、鱼肚、海参、干贝、海米、虾皮、鱿鱼、海蜇。

  5.粮食部主管的品种:

  桐油、篦麻油、木油、桕油、梓油。

  6.外贸部主管的品种:

  薄菏油、香茅油。

  7.医药总局主管的品种(包括二类和贵重药材):

  麝香、牛黄、黄连、贝母、甘草、枸杞、山药、元胡、杜仲、芋肉、银花s、红花、人参(包括野山人参)、党参、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附子、云木香、牛夕、玄参、丹皮、三七、鹿茸、黄芪、菊花。

  厚朴、天麻、砂仁、虫草、珍珠、虎骨、豹骨、熊胆、全虫、肉桂、沉香、蟾酥、巴戟、阿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血竭、檀香、公丁香、西红花。8. 轻工部主管的品种:

  甘蔗、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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