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对应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
总局此前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局在出口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1:
实施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