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1 浏览 26358 次

【颁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

2008年4月3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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