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20 浏览 25399 次
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局要督促企业实施溯及源头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自检自控能力。要切实发挥企业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尽快建立追溯体系和企业主动召回制度。要帮助企业建立溯及源头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主动召回制度,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严格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地从产品追溯到原料。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能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追溯,能迅速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强化对基地的控制、自检自控能力建设和实施追溯和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五、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打造出口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在加强源头管理,推进“公司+基地”建设的进程中,要注重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出口食品企业中实施质量承诺制。要求出口食品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包括:承诺对备案基地实施有效管理;承诺不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承诺按规定使用限用药物;承诺遵守进口国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承诺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在此基础上,结合分类管理,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自控体系健全有效、诚信度好、产品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进口国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可以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给予优惠和鼓励措施。在对企业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合格,确认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凭企业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证。对于被境外通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屡次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有欺骗检验检疫机构行为的出口企业,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加严检验、暂停报检、取消登记备案、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等措施,真正建立起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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