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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并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经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等各项工作。二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向当地政府定期报告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案件等应及时报告。三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共同把关和联合整治。四要坚决执行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按照“八严格”和“七禁止”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监管到位。五要加强督查督办。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总局将适时对各地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向国务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