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附件三: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7、《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8、《出版管理条例》
9、《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10、《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渡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行办法》正在制订中)
1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办法》(正在制订中)
1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1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5、《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规定》
16、《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7、《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8、《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20、《中外合作会计师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2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2、《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通知》
2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4、《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25、《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商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
26、《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27、《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28、《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
29、《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31、《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32、《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
33、《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3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3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1、2)
37、《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8、《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39、《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40、《关于进行汽车营销服务领域利用外资试点的通知》
41、《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4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43、《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44、《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45、《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