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4825 次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一:

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包谷、谷、荞、薏仁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丝、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糠、 、酒曲、通心粉;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蔗、辣椒、笋片(丝)、食用菌、磨芋片;

  三、油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苏子、瓜子、菜籽、蓖麻、茶果、山苍子、桐籽、风茅草、牛油、奶油、猪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小葵子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子油、桐油、风茅草油、油枯;

  四、各种药材、中成药类:槟榔、黄姜、枣仁、曼荆籽、千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内筋、龟壳(板)、琥珀、其他未列名植物药材、中西成药;

  五、竹木藤草及制品类:竹、木、藤、草、棕、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产品类: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乳、皮(皮革)、毛、角、胆、骨、胶、腊、筋(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除外);

  七、水产品类:各种干鱼、各种鲜鱼、虾、蟹、海蛰、鱿鱼、墨鱼、海带、螺肉干、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八、棉麻及制品类:棉花、木棉、麻、棉絮、棉纱、棉布、棉毯;

  九、农具及手工工具类:锄、犁、斧、锯、锉、刀、其他手工工具;

  十、民族用品类: 、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装、筒帕;

  十一、矿石、矿砂及废金属类:矿石、矿砂、废金属;

  十二、其它类: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食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镶牙金片、羊毛毡、煤、化肥、牛车。

 

附表二:

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

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体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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