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4828 次
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内筋、龟壳(板)、琥珀、其他未列名植物药材、中西成药;

  五、竹木藤草及制品类:竹、木、藤、草、棕、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产品类: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乳、皮(皮革)、毛、角、胆、骨、胶、腊、筋(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除外);

  七、水产品类:各种干鱼、各种鲜鱼、虾、蟹、海蛰、鱿鱼、墨鱼、海带、螺肉干、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八、棉麻及制品类:棉花、木棉、麻、棉絮、棉纱、棉布、棉毯;

  九、农具及手工工具类:锄、犁、斧、锯、锉、刀、其他手工工具;

  十、民族用品类: 、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装、筒帕;

  十一、矿石、矿砂及废金属类:矿石、矿砂、废金属;

  十二、其它类: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食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镶牙金片、羊毛毡、煤、化肥、牛车。

 

附表二:

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

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体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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