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28 浏览 23488 次
分配数量等额(见附件2)推荐,于2007年3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垦区以团、场为单位申报,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接上报。我部将根据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地实际状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运行机制。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示范区建设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的运行机制。

  (二)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投入。示范区实行政府、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在示范区实施。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是争取多方面多渠道投入。要积极争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三是发挥农民对农机化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切实加强示范区的实施管理。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是一项工作创新,需要各示范区所在县(市)精心组织实施。要将示范区建设与促进农机化装备增长、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创建平安农机、和谐农机结合起来,与普及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结合起来,与完善农机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结合起来,与强化农机化各项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示范区建设成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基地。

  (四)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对示范区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各省(区、市)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书面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和相关司局。

  附件1: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申报表

  附件2: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各省分配数量表

农业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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