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场圃总结和评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使用哪些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场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林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有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乡村集体林场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笔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林业部颁发的《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三、国有林场与苗圃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
附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
一、主营产品
1.木材
2.竹材
3.林木商品种子
4.林木商品苗木
5.木竹加工产品
①锯材
②胶合板
③木竹加工制品
二、综合利用产品
(一)加工产品
1.木竹纤维板
2.木竹刨花板
3.细木工板
4.纸浆
5.木竹片
6.木炭
7.活性炭
8.地板块
9.小木、竹制品
10.林化产品
①松香
②松节油
③栲胶
④生漆
⑤桦树皮胶
⑥其他林化产品
11.锯末加工品
12.其他产品
(二)林副产品
1.木耳
2.香菇
3.茶叶
4.水果
5.山野菜
6.山野果
7.核桃
8.板栗
9.药材
10.其他产品
三、多种经营
1.种植业
①粮食
②农作物油料
③蔬菜
④其他
2.畜牧业
①家禽及畜产品
②蜜蜂及蜂蜜
③水产品
④其他
3.工业(不含森林工业)
4.运输业
5.服务业
6.商业
7.其他
附二:
国有林场与苗圃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器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林业专用设备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营林机械 4-6年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
植树林、弥雾喷粉机、机引中耕机、
锄草机、降雨机等
10.采伐机械 7-10年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林联合机
11.木材加工机械 7-10年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
板材干燥机、四面刨、压刨、
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
开榫机、雕刻机、补疤机、
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12.林化设备 7-14年
松香、栲胶设备、活化炉
13.卷扬运输设备 6-10年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2)集体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
归装桥机、吊车等
14.原木装载机 6-10年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15.森铁运输设备 12-16年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16.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6-10年
凡不属二至七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17.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6-12年
(1)旋切机、刨切机、铡刀、拼蓬机、挖补机、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边机、涂胶机、热压机
(2)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
浸胶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精磨机、热磨机
(3)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路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0年
(10)其他建筑物 15-25年
附三:
国有林场与苗圃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
一、关于场圃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场圃固定的基金、周转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部分)、专用基金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场圃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从木竹等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更改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
场圃的林木基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林木资产部分)作为林木资本,尚未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场圃对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林木资产部分,暂时转作林木资产,待对现有林木估价入帐时,相应抵减现有林木估价款。
场圃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场圃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然后有待弥补亏损的场圃,再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大修理基金的顺序抵补待弥补亏损。
场圃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待弥补亏损后,其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场圃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周转金。
二、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场圃超过三年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场圃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场圃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特殊情况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场圃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场圃分别管理与核算。
四、关于场圃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场圃库存成品和在产品已经分摊的原场圃管理费不予调整。
五、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税前还贷办法“八五”期间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单项留利中,留给场圃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场圃的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留给场圃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场圃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