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21 浏览 40589 次
为上年末在站(场)人数;报告期内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收容或者其他站转入的,统计为本年收容人次数;报告期内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处理或转住其他站的统计为本年处理人次数,其中遣送回原籍指由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遣返的人员;全年死亡人数指流浪乞讨人员在站(场)或者遣返途中死亡的人员;报告期末还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留住,统计为年末在站(场)人数。计算公式:上年末在站(场)人数+本年收容人次数-本年处理人次数-全年死亡人数=年末在站(场)人数。

  13.增加值:指报告期未有生产活动的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生产过程的产出价值扣除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余额。具体决算方法按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值决算方法执行。

  14.上年结余: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15.本年收入: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16.财政补助收入: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7.事业收入: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8.本年支出: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9.事业支出: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0.本年结余: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21.床位数:收容遣送站报告期末床位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可正常容纳人员数量计算收养能力。

  22.流浪人员在站总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的总人天数。公式:在站总人天数=(每流浪人员×本年在站天数)的总和。

  23.实有土地面积: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安置农场的土地实有面积。

  24.耕地面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3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不应包括在内。

  25.本年折旧: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有关规定为生产中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补偿价值。即报告期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或预计工作量内,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年提取的费用总和。

  26.年缴纳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及地方征收的各种税金、基金、附加费的总额,不包括退税制度企业先交后退的税金。

  27.利润:根据报告期内安置农场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净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余额。当总余额出现负数时,就是企业生产亏损。

 

第九部分 人事管理

  1.编制人数:指各级民政机关经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数。

  2.职工人数:指在民政局机关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在编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及雇用的临时工等。

  3.年龄段的划分:年龄段的划分以周岁计算为准。每个年龄段均包括表中所标识的年龄,即35岁以下的人员包括35岁的人员,以下均同。

  4.大学本科以上: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的人员,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委审定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及广播电视大学、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5.大学专科:指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证明人员,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委审定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国家教委审定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以及广播电视大学、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高等学校举办的学习年限2至3年的干部专修科,可作为大学专科对待。

  6.高中(中专):指具有高中毕业证明或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明(包括中等专科技术学校毕业)的人员。高等学校举办的学校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干部专修科也可视为中专学历。

  7.初中及以下:指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证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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