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0 浏览 23703 次
管征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政府组织征收。乡(镇)政府应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对大宗、稳定的税源,仍由税务机关征收,征收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乡(镇)政府组织代征,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三、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乡(镇)企业(包括承包户),可采取先征税后减免的办法,退回所减免的税款,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兴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但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滥发奖金和补贴。

  四、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必须因地制宜,不强求一个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划分收支,收支挂钩,多收多支,短收扣支,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

  五、乡(镇)财政所人员必须进一步充实,除省编委闽编(86)33号文件下达编制之外,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确定配齐。

  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乡(镇)财政税收工作,及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搞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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