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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单独或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无标准生产、销售加工食品或产品主要指标低于标准要求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给予处罚,对于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食品的口岸检验检疫把关。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与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进境,防止疫情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的经销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抽查,禁止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进口食品上市销售,及时查处上述禁止的食品上市行为。海关、边防、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等执法部门截获的走私或违反国家规定进入我省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食品,应及时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并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以确保治理食品污染工作尽快取得成效并不断巩固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