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
发布时间 2015-06-02 浏览 25315 次

【颁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登记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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