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1987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6-11 浏览 24593 次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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