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1987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6-11 浏览 24580 次

【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1987修正)

1987年4月1日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园地)、围垦内的滩涂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不含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库)、田间农用道路和必不可少的晒谷坪、烤烟房、茶叶初制场以外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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