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渔业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渔科教结合。建立有利于集中力量组织重点攻关,有利于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推广体系。鼓励科技人员以成果、技术等入股,参与渔业开发、经营和分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把科研推广部门和水产大中型企业真正引导和培植成为水产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主体。
六、多渠道增加渔业投入,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渔业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渔港、码头、原良种场、渔业环境监测、科研推广基地等基础性公益设施建设上的导向性投入;组织、引导集体(企业)、渔民投资、投劳,采取多种形式吸收渔区集体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专项支持渔业开发,增强渔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性投资,采取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渔业投资;积极争取金融贷款,解决渔业投资不足问题。
(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渔业发展后劲。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办法,加快一级群众渔港建设,带动二、三级渔港发展;鼓励渔业企业和渔(农)民加强对鱼虾塘、捕捞渔船、加工设备等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加快流通服务体系和水产信息网络建设,改善渔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提高渔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七、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加强渔业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强化政府宏观管理,提供渔业公共服务。搞好渔业区域规划布局,分类型确定渔业发展规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为渔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在渔业自然灾害防御、病害防治、渔业通信、渔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搞好渔业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切实加强对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领导,确保渔业现代化目标的提前实现。
(二)强化渔业依法行政。加强渔业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与国际渔业制度接轨的步伐;加强渔业质量监督和标准体系建设,逐步把质量监督和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优化渔业管理手段;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省情的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促进资源保护、增殖、利用的有机结合;加强涉及渔业的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