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2006年度省级农业三项工程农机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11 浏览 26972 次
范围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备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产权清晰、经营状况良好;联合申报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三)项目首席专家必须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对以往承担实施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未按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或实施效果较差的单位,以及有不良信用行为的项目首席专家,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四)各市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资金控制指标1∶1.2的比例申报有关项目。各类市场主体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苏南地区不得低于1∶3,苏中、苏北地区不得低于1∶2。

  (五)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择优筛选出项目,经县(市、区)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省农机局、财政厅。

  (六)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苏农产业办〔2006〕6号通知和本补充通知要求,认真筛选,优中选优,在申报项目的质量与数量上严格把关,原则上农业生产规模较大的市申报农机三项工程项目不超过4项,较小的市不超过3项,省级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七)材料要求:

  1、市政府统一申报公函2份。

  2、三项工程农机项目汇总表3份;项目申报书一式10份(含相关附件材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1份。上述文本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文本格式可从江苏农机化信息网(网址http://www.jsnj.gov.cn)上下载。

  (八)各市项目报省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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