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04 浏览 26409 次
监管转移,由主要依靠每批检验向加强基地监管转变,减少检查批次,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出口成本。对通过iso9000、haccp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要简化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分类管理考核程序。对鲜活农产品出口,实行通关工作日承诺制及预约通关,提高通关速度。

  18.建立农产品出口保护和救助机制。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救助、商业保险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贸易磨擦等突发事件。

  19.构建对外信息平台和通道,依托江苏农业网等现有资源,建立江苏农业对外合作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及有关单位提供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数据、国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供求变化等信息。

  20.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并充分运用世贸规则中的“绿箱”、“黄箱”政策,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国(境)外促销、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办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奖励、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及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补助等。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的贷款投放,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九、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出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服务方式,制定和落实支持鼓励农产品出口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2.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农产品出口工作作为重点议题,定期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制定扶持措施和财政投资重点,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农林厅、海洋渔业局、外经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粮食局、林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农业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政策和信息咨询、市场监督,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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