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9-03 浏览 26885 次

【颁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1999-0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2004年6月17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 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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