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茶政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3230 次
要塞,委派盐铁度支巡院设置茶场,由主管官吏分三等定价,每十税一,自此税茶在我国历史上宣告正式建立,年得钱40万贯,一律解送中央,由朝廷直接掌握,成为国家财政重要支往。州县看到中央征收税茶,他巧立名目,投立关卡,敲诈勒索,对正常的茶叶贩卖破坏性很大。

  自武宗起开始禁缉私茶,文宗开成五年(840年)规定:“纳钱决杖之法”:茶农私卖10斤至100斤,纳钱100文,决脊杖20下;至300斤,决脊杖50下,钱如上数。三犯之后,“委本州收管,重动徭役”。商人私贩,从10斤至300斤,决脊杖15下,“其茶并随身物没纳,给纠告及捕捉……送本州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同多少,准汝处分,三百斤以上即是恣行凶狡”。宣宗大中(847-859年)年间,盐铁转运使裴休立“茶法十二条”,禁止各州层层设卡,并取缔私茶,保障了合法茶商的利益,使“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但禁令残酷,贩卖三次,每次满三百斤,论死。结帮长途贩运者,不论多少,一律处死。茶农私贩100斤以上,杖脊。犯三次处以重役,毁弃茶园者,以盐法论处,大大强化了茶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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