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我国近代茶业的改革发
下一主题:云南茶叶史志
自武宗起开始禁缉私茶,文宗开成五年(840年)规定:“纳钱 决杖之法”:茶农私卖10斤至100斤,纳钱100文,决脊杖20下;至300 斤,决脊杖50下,钱如上数。三犯之后,“委本州收管,重动徭役” 。商人私贩,从10斤至300斤,决脊杖15下,“其茶并随身物没纳, 给纠告及捕捉……送本州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同多少,准汝处分 ,三百斤以上即是恣行凶狡”。宣宗大中(847-859年)年间,盐铁 转运使裴休立“茶法十二条”,禁止各州层层设卡,并取缔私茶,保 障了合法茶商的利益,使“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但禁令残酷,贩 卖三次,每次满三百斤,论死。结帮长途贩运者,不论多少,一律处 死。茶农私贩100斤以上,杖脊。犯三次处以重役,毁弃茶园者,以 盐法论处,大大强化了茶法。因此“天下税茶倍增贞元矣”。突破年 收税80万贯,“盐茶之利溥于丁田”。
榷茶:这方面的内容见《榷茶制度》一文。
贡茶:贡茶起源于周武王,但那时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