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799 次
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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