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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包括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展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收取组织管理费不低于伍万元。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申报审批会展活动的,我会可视情况酌情另行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使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联合主办、协办、承办、支持各类茶业会展活动;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侵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行业内对其行为进行曝光,并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