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应当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幅度缩小村民委员会支配农民财产的权利。当前在我国农民的土地权利之所以得不到保障,就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拥有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非常小的代价,从村民委员会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然后通过土地开发获取暴利。今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支配村民的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改变用途或者改变性质,必须征得全体村民同意,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应当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权益分配,充分满足农民提出的条件。只有尊重每一个农民土地上的权益,才能防止村委会组成人员擅自做主,通过出售土地获取不法利益。
除此之外,应当在社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合作社法》,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更加有效地支配土地财产权利。当前我国“三农”政策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只看到了农业,而没有看到农业生产需要的金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