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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质量检验机构检查产品质量时。
5.3.2.2 形式检验时,应按4 要求项目全部进行检验。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凡劣变、污染、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茶销售。
5.4.2 必检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茶销售。
5.4.3 形式检验时,在要求4规定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茶销售。
5.4.4 感官品质检验结果判定:感官品质检验结果按各类各级常规茶叶现行标准规定判定。二个稍低相当于一个低,二个个稍高相当于一个高,凡一项高、另一项低或二项稍高另二项稍低可以互相冲抵,冲抵后仍有二项稍低或一项低者,作降一级处理。
5.5 复检、仲裁
5.5.1 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5.2 若复检后意见仍不一致,可以封存茶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