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农药突发事件处置意见》
发布时间 2010-10-19 浏览 22300 次
行业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应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4、农药生产领域。在农药生产企业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由工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处理,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5、农药运输领域。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此类事故,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理,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6、农药中毒。由农药造成的人畜中毒事件此类事件一般由公安部门牵头,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7、农作物药害事故。一级药害事故由农业部负责,二级药害由省农业部门负责,三级药害由市地负责,四级药害由县(市、区)负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由当地政府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农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进行抽样检测,专家鉴定,协调企业赔偿,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四、信息上报处理

  1、受理案件。农业部门接到案件,要及时到现场,属于农业部门的,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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