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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和包装标签。
6.2.3 卫生指标为交收(㈩厂)定期抽检项目。
6.2.4 总灰分、水浸㈩物、粗纤维为交收(出厂)抽检项
目。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刘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
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检验结果判定
6.4.1 凡劣变、污染、有异气味茶叶,均判为不合格广:品。
6.4.2 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作为有机茶。
6.4.3 交收检验时,按6.2.3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其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不得作为有机茶。
6.4.4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茶。
6.5 复验
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应对留存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