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茶标志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 2010-10-27 浏览 24514 次
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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