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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