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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企加盟商层次不齐 市场急需整治
发布时间 2011-07-18 浏览 22876 次
具备法律上规定的特许人资格。如果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才发现加盟总部并不具备资格,作为司法救济手段,加盟者可主张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总部退还相关的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追加其法律责任。
3、注意审查加盟总部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这也是
茶叶
加盟总部“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核心制度,突出了总部对加盟商的保护,加盟者要善于利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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