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
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
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 须列明具体茶种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
茶叶”或“中国
茶叶”等名 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 证。 第八条为稳定
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
茶叶出口企业提高 出口
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 第九条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 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
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 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使用
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
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 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取消
茶叶出口配额直至取消
茶叶出口经 营权等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