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16 浏览 22223 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第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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