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8 浏览 23732 次
成竣工验收并重新开业。(二)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市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三)调整业态。对经营面积小、交易时段性明显、主要为当地村民服务或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予以关闭,并按个体工商户的模式对业态进行调整,实施入室经营。三、政策补助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补助。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6万元/家,501-1000平方米的补助12万元/家,1001-1500平方米的补助18万元/家,1501-2000平方米的补助24万元/家,2001-25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家,2501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6万元/家。同时,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享受资金补助的农贸市场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农副产品,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让产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四、工作要求(一)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必须按照市区临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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