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八)其他材料。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