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6-26 浏览 24095 次
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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