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今起执行(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13-07-10 浏览 22990 次
和生产企业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 企业有能力出口,外经贸部将在出口配额方面予以满足。外经贸部授权的发 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 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8龙茶出口许可证 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第五条出口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 口茶叶,必须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绿茶指定由上 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 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 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六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茶叶出口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 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 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七条茶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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