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五年之久的玉露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 2013-08-08 浏览 27067 次
明商标依规定提交了全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并得到了上述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恩施玉露”以其具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地理标志依法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恩施玉露”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不能直接使用“恩施玉露”注册商标,只能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企业使用,且使用区域为恩施市所辖的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因此如何将已注册的“恩施玉露”商标用好并向中国驰名商标挺进,以做大做强恩施市茶叶产业,恩施市各方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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