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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昨日,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解读。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4日正式实施。廖华明表示,《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
在农药使用方面,廖华明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禁用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