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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我县茶产业,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含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形式)茶产业的龙头企业,在享受我县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体制规定,由政府按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进入财政实际所得税收总量(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投产经营后,前5年内以企业当年上缴进入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按应缴纳费的100%、80%、50%、30%、20%的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作为扶持奖励;所涉及的行政规费(工本费除外),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返还给企业;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