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5747 次
条的规定繁育推广。

  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办理。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新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农业事业费预算。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生产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和在农村特约的种子生产专业户、专业村以及其它繁殖基地。

  第二十四条 生产商品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从事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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