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5734 次

【颁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84-09-0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1997年10月17日

 

  (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糖料、麻类、烟草、蔬菜、茶叶、水果、桑树、药材、牧草、花卉、绿肥等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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