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5738 次
,必须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无《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运输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和邮寄。

  用于试验、研究和异地繁殖的种子需要邮寄的,必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邮政部门方可办理邮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确需收购、调入、供应发芽率、饱满度稍低的种子,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种植。

  第三十五条 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六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经营。

  科研、教学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经营通过审定的本单位培育的杂交种子,并纳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各种农作物原种、要加速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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